災害管理科技與知識專欄

都市規劃結合流域治理的省思與策略

張學聖、廖晉賢 成功大學都市計劃學系
 

一、 前言

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影響下,產生極端暴雨的災害特性,如民國99年9月凡那比颱風造成高雄楠梓區最大連續6小時降雨達600mm逼近200年重現期;99年10月宜蘭/梅姬颱風與101年新北市/0612豪雨,均造成連續性與累積性的豪大降雨災情,其代表因都市發展致使水道逕流增加,造成既有已完成整治之防洪設施排洪容量無法承納,未來治理需由線擴展至面的規劃。因此將來在跨領域整合上,應該從水利規劃到國土規劃進行檢討;在跨部門合作上應該從中央單位到地方單位的對話,進而解決都市與水利領域介面之衝突,期能引導產、官與學等領域在執行與推動上找到適合的機制與方法,驅使流域綜合治理能有效落實。

目前中央已於民國 103 年 1 月制定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其意涵為加速推動流域整體治理,以國土規劃、綜合治水、立體防洪及流域治理等方式進行水患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品質,並保育優質水環境。營建署也在100.1 修正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六條都計通檢時,應依據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等進行規劃及檢討。水利署於97年11月26日依排水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訂定「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以規範中央管區域排水集水區排水計畫書的送審時機、審查流程、內容、評估標準等做為土地利用及開發行為出流管制之手段,並受理排水計畫書之提出審查,以落實開發不增加區域排水尖峰流量之目的。從上述不管是流域治理、都市規劃通盤檢討又或者是水利署的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等,均可發現水利規劃與都市規劃兩者規劃介面與理念之整合與對話,具有高度的共識,亟待細部的分工與研商。

張學聖

廖晉賢


若回歸風險的觀念,風險等於危害度與脆弱度之加乘,期望高危害地區,則低密度發展,反之低危害地區,可高度發展。在上述這樣假設前提下,分屬兩個機關權責之協調,以水利署來說,需提供具公信力的淹水潛勢資料並配合符合當地發展特性之水文與地文資料,以縣市之空間單元提供危害度資料供規劃審議與分析之參考;然以營建署來說,需從空間規劃的需求,作空間發展定位與強度之律定,並依據不同情境危害度資料的提供,尤其治水下仍無法避免淹水的地區,評估現有重要保全對象,作為優先治理水患之地區。因此,如何正視兩部門對話之管道與窗口,以達不能淹水到不怕水淹之流域治理空間構想為重要之課題。

二、都市規劃在流域治理中所面臨之挑戰

本段包含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架構、跨領域對話管道的矛盾與跨領域具體規範之討論。

1.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推動架構

目前依據水利署於97年11月26日依排水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訂定「中央管區域排水計畫書審查作業要點」,提出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之架構,如圖1。這個架構主要建立在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參考流域綜合治理規劃35條河川與256個區域排水系統,並配合目前現行治理工程訂定計畫流量再擬定治理規劃報告,內容須包含治理工程、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

圖1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推動架構
資料來源:2014,經濟部水利署

 

若從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空間構想進一步區分可發現,未來在都市計畫區內都市計畫區設計出口流量須小於或等於水利主管機關訂出該控制點逕流排放量限制;在未來土地開發後地表逕流尖峰流量須小於等於土地開發前地表逕流尖峰流量,如圖2。

 

圖2 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分擔構想
資料來源:2014,郭純園等

 

為有效落實出流管制之概念,水利署配合法規訂定土地開發出流管制5原則,包含1.土地開發不得任意變更集水區範圍、妨礙原有水路功能、阻礙上游逕流通過;2.土地開發不得增加下游水路負荷;3.採延遲排洪與逕流抑制方式設置減洪設施;4.以100年重現期距24小時暴雨之標準計算減洪量;5.開發基地位於高淹水潛勢之低窪地區,應提供與原有天然滯蓄洪空間相同功能之補償設施。

2. 跨領域對話管道的困境

跨領域對話在實務落實上,如何從理論到技術層次,透過跨領域的對話與合作為中心理念,進行跨領域研究取徑與規劃知識實踐。

(1) 跨領域對話方法的缺乏

目前跨領域對於都市治水議題進行對話之方式仍缺乏,由於規劃單位與水利單位乃至社會大眾之間缺乏溝通,引起諸多專家式和非專家式設想之間的錯位,亟待透過溝通式規劃嘗試解決問題之所在。溝通式規畫概念源於1981年Habermas,所提出規劃溝通內容需具有合理性。空間規劃往往往受制於特定政策環境、經濟與社會間的衝突,且彼此橫向協調之窗口無法立即反映各部門間產生之交互作用。因此過去都計單位嘗試從相關法制化的規範納入防洪之理念與水利署透過程序性的審議的琢磨,將治水思維納入都市規劃,期望透過對話達成「水」「土」的整合共識。在相關研究計畫中,例如以水利署研究成果,結合『建研所:都市計畫通檢有關減洪規劃作業手冊之研議』,而『營建署:都市綜合治水綱要計畫,配合流域整體規劃擬定流域特定區域計畫』及『水利署:都市防洪空間規劃與管理之研究2/2』等,研擬水與土部門間規劃操作指導,均有看到各自努力的成果。然前述所謂的共識,落實于操作仍有很大問題,原因在於目前相關法規之研擬思考如何在這個體制中引入排水簽證,也就是依據排水計畫分兩階段之審查,進行規劃與水利單位介面之整合,更多留於形式之行政業務,地方機關協調會只單純配合水利局治水用地需求,劃設河川區,並未針對依據縣市不同環境特性將非工程減災之要項與方法納入規劃作業分析當中,以至於後續所產出的實際成效,令人質疑。

(2) 共同專業用語對話的落差

專業用語的功用乃為了方便有共同知識背景針對某一議題能快速溝通或者是精確地掌握概念,尤其面對跨領域整合之介面向更為重要。過去跨領域間,在討論水的問題時,存在理論上、功能上與規範上的落差,例如依據區域排水辦法中,排水係依集水區域特性分為五種,農田排水、市區排水、事業排水、區域排水與其他排水,在思維上主要還是將水快速地排到河道,不造成對都市各基地逕流的負擔;根據通盤檢討辦法第六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與第七條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計畫等,在概念上是希望把水留下且強調水與綠的空間及環境的營造;依據建築基地保水技術規範,主要強調改善土壤生態環境、調節環境氣候、降低區域洪峰、減少洪水發生率,提供建築基地涵養雨水及貯留滲透雨水的設計標準等,更多是討論水對於基地的循環再利用。因此,在跨領域專業用語對話上,透過相互理解過程中,如何在跨領域溝通時,能讓其他學科的專家相互理解,且有規範性共通語言表達專業知識的能力,是未來有必要共同研擬討論之課題。

3. 跨領域具體規範之討論

本段包含跨領域規劃作業之要項討論與跨領域審議程序兩部分進行討論。

(1) 跨領域規劃作業之要項討論

目前100年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納入防洪概念等原則性規定,同時研議於建築技術規則中訂定設置防洪、雨水滯留設施等基本原則。在空間規劃架構上,水利單位與規劃單位希望在流域治理前提下,提出逕流分擔與流量管制之概念,落實於都市規劃系統中。但對於規劃單位來說這產生都市滯洪設施空間留設問題,由於現行需透過都市規劃與通盤檢討作業,需尋找適當區位與空間規劃作為滯洪空間或指定公共設施用地,如學校、公園等兼作滯洪空間使用,但無法發揮功能上之轉用。原因在於都市規劃者無法知悉或掌握該都市計畫地區或各設施用地究竟應該負擔多少「逕流分擔量」為重要課題。然而在洪水出流管制介面上也有相同問題,目前個別建築基地雨水貯留,透過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都市設計及建築管理,落實要求個別建築開發基地應設置雨水貯留設施、基地透水及保水措施、低衝擊開發之措施,建築基地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都市設計審查留設雨水貯留設施,但開發者或建商將土地及建物出售移轉後,後來之土地所有權人違規使用問題,如擅自改成觀賞魚池、封閉進水,以及後續管理維護費用龐大,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難以負擔,且水利主管機關無人力進行常態性稽查及管理問題。

(2) 跨領域審議程序

雖然規劃單位嘗試在「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雖已納入都市防洪概念,然而實際執行上,通盤檢討計畫多僅為原則性規定,且未能與水利主管機關的防洪治水計畫有所銜接,也造成審議上的困難。其結果反應都市規劃過去鬆散的慣性對於現有相關法令,在都計主辦審查通檢時,無法具體審核,以至於實際執行成效有限。以目前都市計畫與流域綜合治理配合建議,提出都市計畫區與非都市計畫區,兩階段的排水計畫審查機制,在第一階段中,單一區塊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且涉及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用地變更為可建築用地者,應於變更計畫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前研擬排水計畫書(第一階段)送本署審查,並於變更計畫經內政部核定前取得排水計畫書(第一階段)同意文件,由都計單位提出,水利單位審查。在第二階段,應於市地重劃計畫書或區段徵收計畫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工程發包施工前取得排水計畫書(第二階段)同意文件。但目前相關審議項目未臻明確下且審議標準不一,易使規劃設計與開發者無從依循,故有必要建立防洪之都市設計審議原則,針對目前地方政府在擬定都市計畫、執行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或都市設計審議過程,落實防洪所面臨的困難及解決對策。

三、都市計劃於流域治理落實未來之構想研議

本文針對都市規劃結合流域治理的省思與策略進行討論,希冀將跨領域所面對共同挑戰性的問題,建構具體規劃機制,進而引導土地使用規劃與管制規範之指導之參考。

隨著全球氣候變遷影響下,產生極端暴雨的災害特性,造成既有已完成整治之防洪設施排洪容量無法承納,未來治理需由線擴展至面的規劃。因此將來在跨領域整合上,應該從水利規劃到國土規劃進行檢討;在跨部門合作上應該從中央單位到地方單位的對話,進而解決都市與水利領域介面之衝突,期能引導產、官與學等領域在執行與推動上找到適合的機制與方法,驅使流域綜合治理能有效落實。

流域治理為都市水災治理中重要的一環,主要策略在利用公共設施、建築物或其法定空地設置雨水入滲、貯留、滯洪設施;透過都市計畫的手段,檢討土地使用分區配置輔以土地高程管理,經由土地使用變更增加滯洪空間,結合排水管理計畫之實施,配合都市排水系統妥善規劃滯洪空間系統,以釐清逕流分擔與出流管制之權責。

以風險的觀念,風險等於危害度與脆弱度之加乘,未來水利署如何提供以縣市之空間單元提供危害度資料供規劃審議與分析之參考;而營建署需進行空間發展定位與強度律定,並依據不同情境評估現有重要保全對象未來的發展方向,以達不能淹水到不怕水淹之流域治理空間構想為重要之課題。

未來相關規劃與工程之資料掌握,除了建立共通語言與資料流通平台外,跨領域兼職訓教育研商之機制,需藉由有關單位依據相關以流域治理為主題下,都市計劃規劃與審議案例之研討、經驗分享與意見交流、互相學習觀摩,並配合教育輔導規劃技師強化審議規範,以促成產、官、學各級機關學習交流之平台,建構主動、創新、學習之組織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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